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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征求意见第一稿)

发布时间:2017-08-07 09:24:41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通用实施程序和通用要求,包括鉴定实施中必要环节的程序规范以及技术管理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16 2日司法部颁布,2016 5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意见书规范》,2007年10月1日司法部颁布。

3术语和定义

3.1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是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通常,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

3.2 知识产权鉴定Identif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

目前,知识产权的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专利技术鉴定、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鉴定、技术信息的同一性鉴定、计算机软件的同一性鉴定等。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及其他科学作品,商标等是否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还存在有争议。

3.3专利技术Patent technology

专利技术,是指被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根据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分类,主要是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保护的是新设计,而非技术,所以,严格意义上说,应称为专利设计,而不是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只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3.4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5技术信息  Technical information

即为技术所承载的信息,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信息:(1)表达型的技术信息(可以用文字、图形、符号等为载体表达的);(2)未表达型的技术信息(存在于技术研究者的头脑里,表现为技能、技巧和经验)。

3.6经营信息 Management information

除技术信息以外,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一般包括两类:(1)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

示例: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竞争公司的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述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贸易记录、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2)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一般是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

示例:管理模式、方法、经验意见管理公关等。

3.7新颖性 Novelty

新颖性是指构成知识产权的信息必须在一定的时间界限之前相关公众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信息。

3.8创造性 Creativity

创造性是指有关技术或者经营信息与公知信息能够具有最低程度的差异,即强调有关信息与公知信息相比,具有一定的技术进步或创新。

3.9价值性Value

价值性是指有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应用性,能够为权利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10实用性 Practicability

实用性是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

3.11保密性 Confidentiality

保密性指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行为。

3.12 计算机软件Computer software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4知识产权鉴定通用程序 

4.1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实行程序审核与技术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确认符合受理规定的应予以受理。案件由鉴定机构统一受理。

4.1.1程序审核

审核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书、身份证明、检材等委托材料,对手续齐全的予以确认。

4.1.2技术审核

1)了解案情的内容

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性质、争议的焦点及其它相关情况;何人提交的检材,想说明什么问题,检材的关键内容是什么;何人提出鉴定,为什么鉴定,鉴定的关键部分是什么;检材是产品、文字资料、图片资料等证据,其情况如何;是否首次鉴定,如不是首次鉴定的,应了解历次鉴定的具体情况。

2)审查送检材料

检查检材的标记情况,如无标记的,可要求委托方或征得委托方同意,通过书写文字、贴标签等方式进行标记,以防材料之间的混淆;检查检材是否有损坏、拆卸、污染等情况;确定需要鉴定的内容;初步判断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了解样本的法律状态;检查样本的标记情况,如无标记的,可要求委托方或征得委托方同意,通过书写文字、贴标签等方式进行标记,以防材料之间的混淆;确定供比对的内容;初步判断样本是否具备比对条件。如需要补充样本的,应将有关要求告知委托方。

3)明确鉴定要求

明确委托方具体的鉴定要求;审查委托方提出的鉴定要求是否属于专利技术鉴定的范围;对委托方所提不科学、不合理或不确切的要求,应相互沟通,使其提出适当的要求。

4)决定是否受理

初步评价实验室现有资源和能力是否能够满足鉴定要求决定是否受理

如有以下情况可以不予受理:检材经初步检查明显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样本经初步检验明显不具备比对条件,同时又无法补充的;鉴定要求不明确的;委托方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的;在委托方要求的时效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实验室现有资源和能力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七种情形。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决定受理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如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可先行接收并向委托方出具收领单或在鉴定委托协议中予以说明。接收后经审查决定不受理的,应及时将送检材料退回委托方,并向其说明原因;接收后决定受理的,对案件进行编号登记。

4.2检验/鉴定

4.2.1鉴定的启动

1)案件受理后,应组成鉴定组,并指定第一鉴定人。

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鉴定程序。

4.2.1鉴定程序

1)鉴定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复杂程序。

2)初次鉴定的案件一般进入普通程序。

3)已经过鉴定的复核、重新鉴定或重大、疑难案件鉴定直接进入复杂程序。

4)普通程序中,鉴定人之间产生意见分歧的,转入复杂程序。

4.2.3鉴定人和鉴定组

1)鉴定人必须具备专利技术鉴定专业的资质,并取得专利技术鉴定执业资格。

2)鉴定须由两人以上(含两人)鉴定人组成的鉴定组共同完成。

3)鉴定实行鉴定组负责制,第一鉴定人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4)第一鉴定人负责组织鉴定的实施,掌握鉴定时限,与委托方协调,汇总检验记录和讨论结果。

5)普通程序中鉴定组一般由两人组成。

6)复杂程序中鉴定组须由三人以上(含三人)组成,且鉴定人中须有高级技术职称鉴定人。

4.2.4鉴定方式

鉴定人共同进行检验,或鉴定人对其它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形成鉴定组意见。

4.2.5鉴定组讨论

1)第一鉴定人根据鉴定组各鉴定人的检验意见,负责组织鉴定组讨论。

2)鉴定组形成一致鉴定意见的,由第一鉴定人负责起草鉴定意见书,并及时提交复核和签发。

3)鉴定组出现意见分歧的,按下款处理。

4.2.6意见分歧的处理

1)普通鉴定程序中如出现意见分歧,通过讨论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转入复杂程序。

2)复杂鉴定程序中如出现意见分歧的

通过讨论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不存在方向性意见分歧的,则以多数(2/3以上)鉴定人的意见为最终的鉴定结论。不同意见有权保留,同时应记录在案。通过讨论仍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作无法鉴定处理。各种意见应记录在案,并向委托方说明。

4.2.7检验/鉴定方法

鉴定人根据委托要求及检验的具体内容确定检验/鉴定选择检验/鉴定方并严格按照专利技术鉴定规范进行操作。

1)鉴定中使用专门仪器的,应当遵循相应仪器的操作规程进行。

2)对于需要使用其他鉴定方法的,应事先对拟采用方法进行验证和确认,并按照相应的鉴定规范进行操作。

4.4文书出具

4.4.1文书撰写

1)鉴定意见书应如实按照鉴定组讨论达成的意见起草,并须经过复核和签发。

2)鉴定意见书应依照司法鉴定意见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制作鉴定意见表述既要准确客观,又应简明扼要。

4.4.2文书校对

1)鉴定意见书制作完成后,鉴定人对其内容进行全面的核对。

2)鉴定人核对后,由校对人员进行文字校对。

4.4.3复核和签发

1)鉴定意见书应由复核人(授权签字人)进行复核。复核人应当对鉴定人使用的检验/定方法、检验记录、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从技术层面上进行全面审查。

2)鉴定意见书应由签发人签发。签发人应当对鉴定项目及各鉴定人的资格能力鉴定程序检验记录等从程序层面上进行全面审查。

4.4.4文书发送

1)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人签名后,加盖鉴定专用章。

2)送检材料、鉴定意见书及委托方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应及时返回委托方。

4.5送检材料的流转程序

4.5.1送检材料的标识

1案件受理人应及时对送检材料进行统一标识。

2送检材料的标识应遵循以下原则:

同一案件的送检材料应集中放置于一处,如档案袋等,放置处应标注委托单位和受理案号等信息;对于有多个检材和样本的,应用编号予以区分,如 JC1、2、3……,或 YB1、2、3……。

4.5.2送检材料的交接

1送检材料在鉴定人间流转的过程中,应办理交接手续。

2在检验过程中,鉴定人应妥善保存送检材料,防止送检材料被污染、损坏或遗失。

4.5.3送检材料的补充

1检验过程中如需补充材料的应与委托方联系确定补充材料的内容方式及时限有关情况进行记录。

2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补充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4.6检验记录程序

4.6.1鉴定过程中,与鉴定活动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客观、全面地记录,并保证其完整性。

4.6.2鉴定人应妥善保存检验记录、原始数据、图片等有关资料,并及时移交第一鉴定人。

4.6.3第一鉴定人负责审查汇总鉴定组各鉴定人的检验记录原始数据图片等资料并集中妥善保存。

4.6.4检验记录的主要内容和鉴定人的相关职责

1案件受理程序中有关情况的记录。

2鉴定人检验的过程、鉴定意见等内容。由各鉴定人负责记录。

3鉴定组的讨论过程、分歧意见处置、最终鉴定意见等内容。由第一鉴定人负责记录。

4检验中使用仪器设备的,仪器名称、检验条件、检验结果等内容。由检验人负责记录。

5鉴定过程中与委托方联系鉴定材料补充鉴定事项变更鉴定时限调整等情况由第鉴定人负责记录。

6鉴定结束后,有关出庭、投诉等情况。由第一鉴定人负责或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的内容均应进行审核。

4.7档案管理程序

4.7.1鉴定人根据文书归档的有关规定详细整理有关鉴定资料,并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作好有关的交接记录。

4.7.2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

4.8出庭作证

4.8.1出庭

1依法出庭质证是鉴定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接到审判机关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如无正当理由应准时参加庭审,并客观忠实回答有关鉴定文书的各项问题。

2鉴定人出庭前应全面掌握鉴定文书的相关情况,包括送检材料、鉴定要求、检验过程和方法、鉴定结论和主要依据等,并准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以便进行鉴定结论展示。

4.8.2质证

1鉴定人在庭审中回答问题应简练准确,尽量使用通俗、规范的语言进行解释说明。

2鉴定人接受当庭询问只限于回答与鉴定文书相关的内容,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技术保密以及与鉴定无关的内容,鉴定人可以向法庭说明理由并拒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