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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工作随笔:如何补救写坏的专利? ---兼论制度设置目的与使用目的的差别

发布时间:2016-01-11 14:23:41

文章来源:“专利天下”微信公共平台,作者:李兆岭


工作随笔:如何补救写坏的专利? ---兼论制度设置目的与使用目的的差别


【注】:专业与非专业的区别不在于是否知道某一制度,而在于是否知道某一制度可能实现的其他目的,专业人与度娘的区别也不在于是否知道某一制度设置目的,而在于是否知道某一制度可以实现的其他目的。


专利撰写有问题、有缺陷,导致无法实现保护目的是专利申请人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如何补救就成为专利人探求的重要问题。

某客户某一专利申请(发明人自己撰写),在实质审查阶段,被专利局驳回;后经过复审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目前,咨询提起行政诉讼翻案的可能性。

发明人对于专利局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观点非常不服气。经我们初步分析,该申请被驳回确实有些冤枉,但文件撰写本身确实有些问题,权利要求使用了功能性的描述,但撰写人(发明人)还没有能力去驾驭功能性限定方式,导致限定不清楚,也很难说支持,使得审查员及专利复审委员会误解了发明人要表达的意思,基于创造性驳回该专利申请。

对此,我们给出两方面的建议:

一是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行政诉讼应当可以翻案。但同时也提示当事人,行政诉讼程序能够做到是指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错误,进而使法院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复审决定。根据我们预测,由于该权利要求存在的撰写缺陷,即使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专利局继续审查,在继续审查程序中,专利局很有可能会提出不清楚或不支持的理由。

二是分案申请。

考虑到该专利说明书中,对技术方案有了清楚的说明和示意,通过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应当可以基本实现申请人的目的。但同时也提示当事人,由于受限于原说明书的描述,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要受限于说明书具体描述、描述的逻辑思路,只能“基本”满足其目的。

PS:说明书撰写思路、逻辑、撰写层次何等的重要啊!)

当事人对我们提出的分案申请方案很吃惊,对分案申请的可能性提出了一大堆疑问。当事人研究过专利相关制度,在他看来,分案申请只能在不能满足单一性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我们对当事人理解也非常吃惊,分案申请的要求没有这一限制啊!分案申请要求包括三个方面:1是时间方面,要“未死”,也不能“活”(主动分案在办登通知起两个月内提出,被动分案除外);2是内容方面,另一件发明创造(即不同的技术方案);3程序和类型方面(不再赘述)。

事后,笔者认为:当事人之所以有上述观念,原因在于:制度设置目的和使用目的之间有差别。一个制度设立时,可能出于一定的目的,但为了保证可实施性,就有必要设置相应的具体条件;但具体条件的设置虽然能够达到起初的目的,同时也可以达到另外的目的。往往对这些另外的目的,非专业人员可能无法理解或关注。

PS:笔者认为:专业与不专业的差别就在于对另外目的的研究,在于对制度灵活运用的把握或掌控!)

就分案制度来讲,其起初的目的可能就是在不满足单一性时,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一条保护途径。典型情形为:说明书描述了两种电动汽车的方案,一是通过充电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源;二是通过换电池更快地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源。在电力驱动作为发明点授权时,这两种方案就可能满足单一性要求,可以放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但当电力驱动本身不成为发明点,相应专利申请不能基于该理由授权时,上述两种方案就不满足单一性需要。这种情形下,一件专利申请中只要保护一种方案。另一种方案就需要通过分案在另一件专利申请中保护。

但就上述分案的具体条件而言,除了本文开始提到的权利要求撰写不清楚的问题(情形一;补救权利要求缺陷),可能通过分案进行了补救,还可以实现更多方面的目的,笔者尝试举例如下:

情形二(补救捐献原则适用):

设某一申请,说明书中描述了AB通过L1L2连接,且L1L2为等同方式。但权利要求书仅保护了AB通过L1相连的技术方案,未保护AB通过L2相连的技术方案。根据目前的专利侵权判断原则上中的捐献原则,AB通过L2相连的技术方案就无法通过该专利申请进行了保护;并且不仅如此,其他人还可以根据该说明书提供的L2找到规避该专利权的良好方式。

怎么办呢!

可以提交一件分案申请,在权利要求中保护AB通过L2相连的技术方案。当然要满足分案的其他具体条件。

情形三(变更发明人):

设某一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提交时,发明人为AB,但事后经确定发明人为B,并没有A;做著录项目变更时,A拒绝签字。

怎么办?

可以提交一件分案申请,将发明人写为B。分案申请可以为母案申请的一部分;之后,可以再将母案撤回。

情形四(变更原始申请人):

设申请人A有某一发明专利申请,已经提前公开;但事后AB协商,同时将该专利申请转让给B,但B觉得该专利申请已经公开,原始申请人不是自己,有顾虑。

怎么办?

可以提交一件分案申请,将申请人为B,同时提交权利转移证明;之后,可以再将母案撤回。

当然,其他制度,如优先权制度,也可以进行此类的思考。优先权制度不仅仅用于预先保护,还可以实现其他目的,简述如下:

1、更换申请类型;

2、变更发明人或者发明人顺序(虽然发明人顺序在专利法上意义不大,但在其他方面意义可能很大哟);

3、实质延长保护期限(将10年或20年的保护期限向后推移至少12个月);

4、改变原始申请人(提交权利转移证明);

5、合并多种专利(多项优先权);

6、仅公开部分内容(部分优先权)(在首次申请之后,发现某部分内容更适合通过商业秘密保护);

7、补救权利要求撰写缺陷;

8、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了市场分割(转让国外优先权)。

上述仅为笔者想到的,肯定有笔者未想到的方面。此处仅为说明研究制度设置目的与使用目的的差别,以灵活运用制度规则,为当事谋取更多实现预定目的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