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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1 16:25:02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各银监分局,各直属监管办,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联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南昌分行,邮储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和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鼓励金融创新,加强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引导和扶持中小微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促进专利权市场化运用,推进四众(即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江西发展升级和产业创新升级,省知识产权局、省银监局经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和运用力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加强组织保障,明确一名人员负责联系和对接本项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名单报至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人: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赵培钧 86206950 胡智政 86255062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暂行)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2015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和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鼓励金融创新,加强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引导和扶持中小微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促进专利权市场化运用,推进四众(即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江西发展升级和产业创新升级,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微企业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担保、保险等服务机构。
第三条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从省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分为贴息资助资金和评估、担保、保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和因质押贷款所发生的评估、担保、保险等中介服务补贴。
第四条 着力构建融资服务平台,大力加强政府引导和银担合作,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和促进融资服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四众企业提供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服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多方分担机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发生的风险,由担保机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保险机构共同分担。
第五条 江西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
第二章  融资贷款条件和申办程序
第六条 以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出质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短于贷款期限;
(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专利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知识产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七)出质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八)专利项目处于产业化初期和扩大再生产的实质性实施阶段;
(九)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出质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或者足以证明其具备专利实质性条件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上、下浮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十条 出质人以知识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借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但不限于)相关资料: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知识产权的相关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的相关资料;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方式。
采用知识产权质押的,应重点审查借款人、出质人以下情况:
(一)信用档案、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
(二)是否有权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三)是否已设定质押或重复设定质押;
(四)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五)知识产权价值是否合理,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注册评估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格,是否该评估机构正式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知识产权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门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送省级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质权自国务院知识产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资金用途;
(二)知识产权件数、名称、权利要求项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质押担保范围;
(四)质押金额及其支付方式、质押率;
(五)质押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到期日后两年。贷款展期的,质押到期日不超过展期到期日后两年。
(六)对质押期间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押期间出质人维持知识产权有效的约定;
(七)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知识产权归属发生变更时是否另行提供担保;
(八)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九)依照规定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知识产权经过资产评估的, 出质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知识产权所有人。出质人对知识产权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知识产权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其他共有人必要的同意和充分授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经过出质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依照约定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贷款人。质押登记注销后,贷款人应当返还相关证书。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及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并妥善保管出质人移交的知识产权证书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章 融资资助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 融资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贴息资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江西省辖区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和评估、担保、保险机构;
(二)申报单位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申报单位与银行签订了由其它单位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担保单位签订了以专利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且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
(三)申报单位已按期支付利息,不存在违约行为,其中清还本金的优先资助;
(四)申报单位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又是出质专利权的权利人;
(五)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在江西省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
(六)申报单位出质的专利权质押期间必须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且无专利纠纷;
(七)申报单位出质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
申请时需要填写《江西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二)申报单位出质的专利权证书;
(三)申报单位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四)申报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及合同履行相关凭证;
(五)必要时提供专利权评估或担保、保险服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报告、评估费用和担保服务费用票据;
(六)申报单位已按期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七)本次申报时间段内已支出费用及贷款利息费用汇总表(含时间、凭证号);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第二十一条 为方便申请企业,省知识产权局委托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对本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直管县参照设区市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估、担保、保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企业用专利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时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担保或保险费用。获得银行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按贷款金额的2%(单个贷款项目最高5万元),分别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中介机构给予融资中介服务补贴(中介机构包括评估、担保、保险和其它服务机构)。评估、担保、保险服务费用的资助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申报情况,省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当年专项经费额度内确定贴息项目及贴息比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企业,省知识产权局将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贴息项目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省知识产权局必要时可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贴息资金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必要时应报送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国家级高新区和经开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工作。列入省知识产权融资试点工作的市、县(区)优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若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本办法有关条款将根据国家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江西省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